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砺锋规划设计研究院所做水土保持监测项目展示:
"【项目名称】 西华领秀新城集中供热项目"
"【项目名称】 留庄镇王书华21.06KW光伏电站"
"【项目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稻田沟(平安大道至北环路段)河道治理及截污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野一场新增饲料加工机组项目"
"【项目名称】 内黄县二安镇豆制品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及能源中心"
【水土保持】根据全国各类开发区目前的现状,开发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总体三个区块:一是建成区,绝大多数入驻项目已落地建成多年,目前的水土流失问题不严重,但水土保持合规性差异较大,有许多项目没有全面、明确的水土保持结论,存在许多问题;二是在建区,目前正在引进、建设入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处在过程中,也是报批、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重点区块;三是未建区,即预留待未来开发的相当区域,现状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不突出,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是提出性意见。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是项目法人。开展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后,整个开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变为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由入驻企业承担自身占地范围内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因此,编报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到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衔接,需要根据开发区与入驻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总体三类情况,一是已建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应主要由入驻企业承担,并应在很短的时间内(半年时间,长不超过一年)内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保持验收,履行完全部法律程序,然后交开发区管理机构。二是在建区,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入驻企业承担,现状存在的问题由入驻企业限期整改,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防治责任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三是未建区,因尚没有入驻企业,但已涉及土石方施工及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治责任全部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监测位置、监测内容、监测时段及频次作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作出评价,通过监测发现问题后要及时解决。每年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是设计水平年和方案服务年末的六项指标验收的重要依据。在申请要是水土保持设施时,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水土保持】从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时限看,一般不超过10年就会有新规定新要求,因此开发区的水土保持方案可按不超过10年考虑。如果开发区有明确的开发规划,可编报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并验收。《重庆市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要点》明确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满后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对原方案跟踪评价,编制下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审批。各地可根据地方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的时效期,但不宜太长。
【水土保持】开发区的水土保持方案与单一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很大不同,是对一个较大区域、一段时间内防治水土流失的总体部署、全面管控。主要任务与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研究确定开发区防控水土流失的整体部署,防治措施体系的整体构建,统一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等级、标准,形成系统完整、标准一致的水土保持工程体系;二是明确开发区“五通一平”阶段(含土地一级开发),以及由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与管理区域(如市政工程区、公共设施区等)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确定并落实具体的防治措施;三是、约束开发区入驻企业的水土流失防治,并在后续入驻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中予以具体落实,督促实施。
如果规划的需水量和节水量不符合水资源管理和控制指标的要求,没有水资源支撑条件,或者规划的实施可能对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难以补救,审查机关应当提出方案不可行的意见,或者根据水资源状况调整方案。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向规划编制、审批部门提出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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