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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取水、实际取水、节水水平和取水水质,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量水平和供水、供水等进行综合评价当地水资源需求,并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前决定是否批准续期。批准续期的,发给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续期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论证后,区内水资源管理调控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用水情况,通过考核纠正用水情况。对接近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给予预警;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当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由于日常生活中水资源污染和浪费严重,在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有必要制定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措施。但在实际的示范工作中,往往缺乏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措施,因此要加快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工作的步伐。
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应当由具有评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和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取水的迫切需要及时提出评审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证预申请的技术依据。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结合水源和取水口,水资源论证实行分级评审制度,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省、市、县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一)流域性建设项目水利部授权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区域考核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全省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和组织实施,确保了《规划》各项要求的落实,并有效地将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从而达到定水、定水量的目的。

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综合考虑水源的平面位置、目的含水层组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以及相对完整或相对立的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水源地应作为地下水水源地的示范范围。要求如下:a)对面积较大的水文地质单元,可根据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及其影响范围适当扩大,也可结合地下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地下水源论证范围;b) 以矿井排水为水源,除应综合考虑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外,还应考虑矿井排水影响区域,确定地下水水源论证范围。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的,应综合考虑水源、供水范围和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合理确定水源范围。
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时,要进一步突出论证建设项目取水口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建设项目取水口是否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流量保证目标要求、配水指标、地下水总取水量及水位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取水量是否满足节水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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