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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如下:a)对面积较大的水文地质单元,可根据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及其影响范围适当扩大,也可结合地下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地下水源论证范围;b) 以矿井排水为水源,除应综合考虑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外,还应考虑矿井排水影响区域,确定地下水水源论证范围。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的,应综合考虑水源、供水范围和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合理确定水源范围。
论证后,区内水资源管理调控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用水情况,通过考核纠正用水情况。对接近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给予预警;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当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在水资源论证中,很多只需要有当地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可以进行水资源论证。在这种情况下,水资源论证工作往往是在没有前期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进行的,取排水口没有明确界定。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水资源论证工作信息不充分,也会产生很大的工作量,并会导致论证深度严重不足,很难达到论证工作的效果。

取水较少、取水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可以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对已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内容或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情况。简化水资源论证形式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水资源论证是为取水许可证制度服务的技术论证报告。其目的是使取水审批更加科学合理,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只考虑建设项目本身的取水量和需水量,同时也兼顾保护其他用水者的权益,降低管理风险。其核心是根据建设项目取水口位置和水工程开发位置的水源**程度,根据水资源条件确定经济布局和工程建设规模;在用水环节要采取节水措施,努力实现清洁生产;取水、取水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不损害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符合水功能区划。因此,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
原重大取水工程要求过于简单,不能很好地反映人水矛盾、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的匹配条件、水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与当前的水资源短缺状况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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