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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矿山土地复垦外文名mine-land re-reclamation别 称土地复垦学 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范 围矿山领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上述五项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各个环节的要求,形成了比较有约束力的措施链条,将有力地促进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4. 问:为了加强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大量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难点。为了做到“旧账快还”,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要求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目标任务和要求。
二是明确投资渠道。条例规定,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对于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的,给予相应的扶持、优惠措施。
二是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复垦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安排土地复垦费用、进行表土剥离、报告有关情况、缴纳土地复垦费,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等,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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