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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规划水资源论证推进力度不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不严、与“放权、管理、服务”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为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真正实现以水定水、量水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综合考虑水源的平面位置、目的含水层组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以及相对完整或相对立的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水源地应作为地下水水源地的示范范围。要求如下:a)对面积较大的水文地质单元,可根据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及其影响范围适当扩大,也可结合地下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地下水源论证范围;b) 以矿井排水为水源,除应综合考虑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外,还应考虑矿井排水影响区域,确定地下水水源论证范围。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的,应综合考虑水源、供水范围和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合理确定水源范围。

之所以对水资源高度重视,不仅是基于对水资源现状的考虑,更是着眼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我们不仅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更追求内涵式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水资源论证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每一次开发建设都意味着水资源的配置和利用。这种配置和利用意味着水资源的现状会发生发展和变化,进而可能产生这种和那种影响。因此,面对未来高标准、高要求的开发建设,在水资源有限、稀缺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合理利用,是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因此,开展水资源论证十分必要。

取水较少、取水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可以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对已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内容或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情况。简化水资源论证形式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政策的实施,我国的能源、交通、水资源一度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北方和沿海一些城市和地区也出现了严重的水资源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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