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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土地复垦,又称土地复垦,是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矿山土地复垦是对因采矿弃置的土地进行勘测规划、填平整治和开发利用的方法和过程。采矿作业造成土地破坏和荒芜,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
二是完善对社会投资者参与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三是规定对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土地权利人自行将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给予补贴。

在废石上种植有两种可能生长的植物:一是按贫瘠土壤的现状,选择有耐力的植物,这一方法叫做“生态法”,即选择在自然环境下,可以忍受严酷环境的浸入树种(或称“树种”)在裸地上定植,这类植物的种植和成长,可改变或改善环境,使其他植物得以生长,二是改变土壤条件,使其适于所选择的特定植物的生长,这是通常采用的方法。当然,这两种方法也可以结合使用,通常称为“合成生态系统法”。总之,在矿山土地复垦工作中,必须根据当地具体条件来选择植物品种 。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答:为了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惩处违法行为,需要严格部门和土地复垦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为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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