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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评即节能评估。包括节能量评估,对比以往设备或工艺节约多少能源量;节能措施评估,采取了哪些节能措施,节能措施的合理性;能效水平评估,对比当前自身单位产值与国内水品之间间的比较数据。
关于项目节能审查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查后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报备节能报告的发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应的发改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报备的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测评估并出具监测报告,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真实性负责。相应的发改部门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节能监测报告,结合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达项目验收意见。
本通知有关要求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落实国家和省里有关节能审查的工作要求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节能审查工作制定更详细的工作方案。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进行节能审查。
第八条 符合单节能审查条件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符合单节能审查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不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但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不单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报告作为项目审批的要件和项目验收、节能监察等重要依据。

项目在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延期。审查意见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审查意见超过有效期,且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需重新申请办理节能审查。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增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且增加比例超过10%,或主要能效指标调整超过2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节能审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需单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项目,因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增量)达到500万千瓦时以上,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节能审查。

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弄虚作假、所编制的节能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由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节能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节能评审意见严重失实的,一经查实,本省各级节能审查部门3年内不得委托该评审机构从事节能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节能审查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项目违规办理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处分;负责审批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节能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实行信用核查,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因弄虚作假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广东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上传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平台统一公示披露。对严重失信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实行行业清退、市场禁入以及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强化投资项目低碳减碳全过程
按照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审查事项相对后置的设想,项目碳评报告书以及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碳评报告的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但应当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审批事项,也应作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经碳评或未通过低碳发展主管部门碳评审查的投资项目,门或有关行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发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特别是,项目节能或减碳相关工程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和投入运行,未履行前期碳评审批手续,或相关节能或减碳工程设施未同步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营。建立健全违反碳评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倒查制度,未履行碳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达到节能或减碳相关要求的高耗能高碳排放的投资项目,要根据情况追究有关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和主要经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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