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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上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小型水库建设等其他项目,各市县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加快建设。要筹措资金保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向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汇报,利用国家对藏区、贫困地区、地区及革命老区等支持政策,继续积争取资金。另一方面,要抓住当前国家安排抗疫特别国债、地方专项的政策机遇,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大向同级党委、汇报力度,努力争取资金支持,同时,要持续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深入推进水务一体化改革,加快水价改革,提升水利项目融资能力,努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工程,水利投资缺口难题,加快补齐水利工程短板。四要强化管理保安全。各市县水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推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再上新台阶;要持续改善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贯彻落实省委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林草恢复期与自然恢复期有什么区别?
答:林草恢复期是指林草工程施工结束至其发挥水土保持功能所需的时间。自然恢复期是指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扰动结束后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条件下,松散面逐步趋于稳定、植被自然恢复或在干旱、沙漠地区形成地表结皮,土壤侵蚀强度减弱并接近原背景土壤侵蚀模数所需的时间。自然恢复期主要用于确定水土流失预测时段,各施工单元的自然恢复期应从施工扰动结束开始计算。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根据全国各类开发区目前的现状,开发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总体三个区块:一是建成区,绝大多数入驻项目已落地建成多年,目前的水土流失问题不严重,但水土保持合规性差异较大,有许多项目没有全面、明确的水土保持结论,存在许多问题;二是在建区,目前正在引进、建设入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处在过程中,也是报批、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重点区块;三是未建区,即预留待未来开发的相当区域,现状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不突出,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是提出性意见。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是项目法人。开展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后,整个开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变为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由入驻企业承担自身占地范围内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因此,编报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到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衔接,需要根据开发区与入驻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总体三类情况,一是已建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应主要由入驻企业承担,并应在很短的时间内(半年时间,长不超过一年)内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保持验收,履行完全部法律程序,然后交开发区管理机构。二是在建区,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入驻企业承担,现状存在的问题由入驻企业限期整改,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防治责任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三是未建区,因尚没有入驻企业,但已涉及土石方施工及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治责任全部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是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比,还是与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设计对比?
答:根据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是与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来对比的。
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明确适用范围。在编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的工农业、能源水资源配置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其他涉及水资源的规划时,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实施后大规模用水或对水资源和水生态有重大影响的。经批准的规划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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