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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土地复垦,又称土地复垦,是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矿山土地复垦是对因采矿弃置的土地进行勘测规划、填平整治和开发利用的方法和过程。采矿作业造成土地破坏和荒芜,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
四是明确对地方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将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6. 问:条例对土地复垦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为了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惩处违法行为,需要严格部门和土地复垦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为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复垦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终验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答:为了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惩处违法行为,需要严格部门和土地复垦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为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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