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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珠江水利会将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和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在“补短板”和“强”上下功夫,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一是抓机遇补短板。聚焦顶层设计、重大工程和重大,加快推进流域“十四五”水安全**规划编制,做好大藤峡工程左岸运行管理和右岸工程建设,全力推动环北部湾水资源配置工程前期工作,抓好流域水量统一调度,不断提高补短板的质量和水平。二是持续发力强。强化水资源、河湖、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旱灾害防御、政务等,认真开展专项监督和自主督查,按时保质完成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能力和水平。三是从严从实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全面推进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各项工作,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写书土保持验收;资信,10000+项目案例;收费合理,项目全过程跟踪;行业多年经验;;规划设计研究院承诺不通过,;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法律依据:《*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经营对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启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对象及阶段开发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相应批复。
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星级评价)的单位是否可以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据国发〔2015〕58号等文件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因此,没有星级的单位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根据全国各类开发区目前的现状,开发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总体三个区块:一是建成区,绝大多数入驻项目已落地建成多年,目前的水土流失问题不严重,但水土保持合规性差异较大,有许多项目没有全面、明确的水土保持结论,存在许多问题;二是在建区,目前正在引进、建设入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处在过程中,也是报批、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重点区块;三是未建区,即预留待未来开发的相当区域,现状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不突出,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是提出性意见。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是项目法人。开展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后,整个开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变为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由入驻企业承担自身占地范围内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因此,编报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到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衔接,需要根据开发区与入驻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总体三类情况,一是已建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应主要由入驻企业承担,并应在很短的时间内(半年时间,长不超过一年)内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保持验收,履行完全部法律程序,然后交开发区管理机构。二是在建区,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入驻企业承担,现状存在的问题由入驻企业限期整改,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防治责任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三是未建区,因尚没有入驻企业,但已涉及土石方施工及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治责任全部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
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地、以人、以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示范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相关规划的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受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规划水资源论证推进力度不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不严、与“放权、管理、服务”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为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真正实现以水定水、量水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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