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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土地复垦是指对因采矿弃置的土地进行勘测规划、填平整治和开发利用的方法和过程。采矿作业造成土地破坏和荒芜,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据20世纪80年代末统计,美国矿山占地面积已达23000km2,且每年以600km2的速度增加,中国矿山占地面积达20000km2,每年以270km2的速度增加。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场所,对人口众多,耕地少的国家来说,其意义尤为重要。无论是采矿场、废石场、尾矿场还是地表沉陷区,都属于破坏性占地,它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造成环境污染的扩大,其影响是深远的,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发展矿业与保护环境的矛盾,将采矿作业破坏了的土地及时复垦,予以充分利用。矿山土地复垦是一个综合性的多学科课题,涉及面广。但从矿山环境工程的角度来看,其基本内容应包括勘测与规划、重整土地、开发与利用和经济评价 [1] 。
一是针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复垦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违法许可,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在验收中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规定了依法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复垦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安排土地复垦费用、进行表土剥离、报告有关情况、缴纳土地复垦费,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等,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答:为了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惩处违法行为,需要严格部门和土地复垦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为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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