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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土地复垦是指对因采矿弃置的土地进行勘测规划、填平整治和开发利用的方法和过程。采矿作业造成土地破坏和荒芜,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据20世纪80年代末统计,美国矿山占地面积已达23000km2,且每年以600km2的速度增加,中国矿山占地面积达20000km2,每年以270km2的速度增加。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场所,对人口众多,耕地少的国家来说,其意义尤为重要。无论是采矿场、废石场、尾矿场还是地表沉陷区,都属于破坏性占地,它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造成环境污染的扩大,其影响是深远的,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发展矿业与保护环境的矛盾,将采矿作业破坏了的土地及时复垦,予以充分利用。矿山土地复垦是一个综合性的多学科课题,涉及面广。但从矿山环境工程的角度来看,其基本内容应包括勘测与规划、重整土地、开发与利用和经济评价 [1] 。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复垦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为了防止滑坡、应将原采区和废石堆的边坡进行修整和加固处理 [2] 。开发与利用编辑
土地的用途和功能,应根据矿区开采后的破坏程度和范围,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确定,开发利用的一般原则是:人多耕地少的地区,可种植农作物;靠近城市的地区,可修建公园、场所,靠近风景区的地区,可营建体养旅游设施;与地表或地下水连通的露天采空区,可辟为水库、鱼塘、人工湖泊或水上场所,有的矿井可作为仓库等。总之,无论作何种用途,即使是暂时未利用的边远地区,为了保护环境,也应在重整土地的基础上种草植树,促使生态演替。在条件成熟后,可开辟为牧场。开发和利用的技术内容有:
问:为了调动土地复垦义务人、地方和社会各方复垦的积性,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土地复垦激励机制是促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手段。为了调动全社会参与土地复垦的积性,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积主动复垦的税收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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