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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珠江水利会将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和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在“补短板”和“强”上下功夫,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一是抓机遇补短板。聚焦顶层设计、重大工程和重大,加快推进流域“十四五”水安全**规划编制,做好大藤峡工程左岸运行管理和右岸工程建设,全力推动环北部湾水资源配置工程前期工作,抓好流域水量统一调度,不断提高补短板的质量和水平。二是持续发力强。强化水资源、河湖、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旱灾害防御、政务等,认真开展专项监督和自主督查,按时保质完成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能力和水平。三是从严从实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全面推进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各项工作,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建筑垃圾消纳场无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相关手续,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因此,无立项要求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无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由于在建设期间和运行期间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植被和排弃建筑垃圾等废弃土石渣,因此经营管理单位在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期间和运行期间应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项目因工程规模变化,造成工程占地等减少较大,其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等水土保持措施量减少量超过了30%以上,是否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答: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实际占地范围内,水土保持措施在不计入因占地减少而减少的部分外,仍发生需要变更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则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是指依据我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而制定的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的内容主要包括扰动土地的整治率,水土流失的控制率,土壤流失的控制率,植被恢复系数以及林草的覆盖率等具体内容。依据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有关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地、以人、以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示范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相关规划的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受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规划水资源论证推进力度不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不严、与“放权、管理、服务”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为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真正实现以水定水、量水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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