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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应与矿山开采规划同时考虑。除开采规划中需要的资料外,要求对土地资源的现状、矿区周围环境素质和社会环境状况进行调查,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开采、复垦的可行方案,评价土地资源恢复和再利用的途径。
问:条例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是如何界定的?
答: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先要搞清楚该谁承担复垦责任,解决“谁来复垦”的问题。条例结合损毁土地的成因,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界定:
一是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具体包括:(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二是规定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即历史损毁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复垦。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缺失的问题。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一是要求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目标任务和要求。
二是明确投资渠道。条例规定,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对于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的,给予相应的扶持、优惠措施。
三是规范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方式和要求。条例规定,国家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同时对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的确定、项目设计书的编制、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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