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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令394号)的要求,需对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目的是:分析工程建设可能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预测工程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各类环境地质问题及地质灾害,为防灾减灾与建设场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从而达到为工程建设服务和保护地质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任务为:1.查明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环境条件、自然地理及工程概况;2.查明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发育类型、现状、分布及影响因素,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3.调查、分析评估区内潜在的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及其危险性,以及工程建设和建成后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及其危险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4.对评估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区,评估场地适宜性,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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