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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地、以人、以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示范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相关规划的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受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
由于日常生活中水资源污染和浪费严重,在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有必要制定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措施。但在实际的示范工作中,往往缺乏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措施,因此要加快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工作的步伐。
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应当由具有评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和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取水的迫切需要及时提出评审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证预申请的技术依据。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结合水源和取水口,水资源论证实行分级评审制度,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省、市、县进行评审。

严格的技术审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报告作为受理和审查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内容,严格控制水资源论证质量,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论证内容有明显重大缺陷的,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以水资源管理和控制指标为刚性约束,审查建设项目取水和生态流量保证目标、河水配置指标、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性,用水定额等指标,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作为审批取水许可证申请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证。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将其作为水资源论证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完善水资源论证与评价库,加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资源论证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技术标准,提高水资源论证与管理水平。

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取水、实际取水、节水水平和取水水质,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量水平和供水、供水等进行综合评价当地水资源需求,并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前决定是否批准续期。批准续期的,发给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续期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变更名称或者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持法定件和取水权转让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发给新的取水许可证。
区域考核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全省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和组织实施,确保了《规划》各项要求的落实,并有效地将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从而达到定水、定水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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