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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地、以人、以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示范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相关规划的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受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
每一次开发建设都意味着水资源的配置和利用。这种配置和利用意味着水资源的现状会发生发展和变化,进而可能产生这种和那种影响。因此,面对未来高标准、高要求的开发建设,在水资源有限、稀缺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合理利用,是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因此,开展水资源论证十分必要。

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取水、实际取水、节水水平和取水水质,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量水平和供水、供水等进行综合评价当地水资源需求,并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前决定是否批准续期。批准续期的,发给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续期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变更名称或者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持法定件和取水权转让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发给新的取水许可证。

抓好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落实工作职责,明确管理要求,加强与有关规划审批部门、区域管理机构、项目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水资源理论认证工作。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度。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管理和调控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取水许可证公示承诺制度的项目类型和具体要求。实行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人按照规定作出书面承诺的,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直接作出批准决定。
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时,要进一步突出论证建设项目取水口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建设项目取水口是否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流量保证目标要求、配水指标、地下水总取水量及水位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取水量是否满足节水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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