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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综合考虑水源的平面位置、目的含水层组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以及相对完整或相对立的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水源地应作为地下水水源地的示范范围。
水资源论证是为取水许可证制度服务的技术论证报告。其目的是使取水审批更加科学合理,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只考虑建设项目本身的取水量和需水量,同时也兼顾保护其他用水者的权益,降低管理风险。其核心是根据建设项目取水口位置和水工程开发位置的水源**程度,根据水资源条件确定经济布局和工程建设规模;在用水环节要采取节水措施,努力实现清洁生产;取水、取水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不损害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符合水功能区划。因此,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

论证后,区内水资源管理调控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用水情况,通过考核纠正用水情况。对接近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给予预警;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当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在水资源论证中,很多只需要有当地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可以进行水资源论证。在这种情况下,水资源论证工作往往是在没有前期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进行的,取排水口没有明确界定。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水资源论证工作信息不充分,也会产生很大的工作量,并会导致论证深度严重不足,很难达到论证工作的效果。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将其作为水资源论证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完善水资源论证与评价库,加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资源论证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技术标准,提高水资源论证与管理水平。
原重大取水工程要求过于简单,不能很好地反映人水矛盾、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的匹配条件、水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与当前的水资源短缺状况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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