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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地、以人、以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示范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相关规划的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受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
随着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受到人口、资源、环境的制约,人与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出现了一些的情况,如:,个别流域核定取水许可量超过可利用水资源总量;部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超过其承受能力;一些新建水利工程长期蓄水不足,不能达到设计标准,效益难以正常发挥;一些重大建设布局已难以保证水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等。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整体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掠夺性开发和竞争性使用时有发生,甚至造成后期建设项目影响前期建设项目取水,进而利益转移,水事纠纷不断。这些都要求细化水资源开发的事前管理,加强过程控制

取水较少、取水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可以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对已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内容或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情况。简化水资源论证形式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水资源论证的范围缺乏统一规定:目前许多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追求建设项目是否有可靠的水源,没有对建设项目周边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全面分析。这只解决了建设项目本身的水资源问题,没有解决公共水资源的安全问题。

明确了区域评价的技术要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要结合本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以及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明确提出总量控制目标开发区水资源配置要充分体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积推进集中供水、供水和循环用水,统筹安排水资源地表水和地下水,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一)流域性建设项目水利部授权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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