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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地、以人、以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而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示范体系建立以来,对促进相关规划的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受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
国家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池塘、水库用水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资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家庭生活用水、散养或圈养畜禽饮用水除外。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随着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受到人口、资源、环境的制约,人与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出现了一些的情况,如:,个别流域核定取水许可量超过可利用水资源总量;部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超过其承受能力;一些新建水利工程长期蓄水不足,不能达到设计标准,效益难以正常发挥;一些重大建设布局已难以保证水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等。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整体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掠夺性开发和竞争性使用时有发生,甚至造成后期建设项目影响前期建设项目取水,进而利益转移,水事纠纷不断。这些都要求细化水资源开发的事前管理,加强过程控制

在水资源论证中,很多只需要有当地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可以进行水资源论证。在这种情况下,水资源论证工作往往是在没有前期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进行的,取排水口没有明确界定。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水资源论证工作信息不充分,也会产生很大的工作量,并会导致论证深度严重不足,很难达到论证工作的效果。

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取水、实际取水、节水水平和取水水质,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量水平和供水、供水等进行综合评价当地水资源需求,并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前决定是否批准续期。批准续期的,发给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续期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变更名称或者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持法定件和取水权转让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发给新的取水许可证。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政策的实施,我国的能源、交通、水资源一度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北方和沿海一些城市和地区也出现了严重的水资源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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