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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应与矿山开采规划同时考虑。除开采规划中需要的资料外,要求对土地资源的现状、矿区周围环境素质和社会环境状况进行调查,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开采、复垦的可行方案,评价土地资源恢复和再利用的途径。
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地方将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是完善对社会投资者参与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三是规定对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土地权利人自行将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给予补贴。
2011年3月5日,宝签署令公布《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日前,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1988年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这个条例的制定,对促进土地复垦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的强度、广度越来越大,实践中出现了损毁土地“旧账未还清,新账又增加”的情况,需要通过全面修订《土地复垦规定》加以解决:
四是完善土地复垦验收的程序和要求。验收环节是复垦的关键环节。土地有没有复垦好,合不合格,全靠验收来把关。为此,条例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明确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验收结果。其中,为了防止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条例还特别建立了多部门共同验收、参与、初步验收结果公开听取意见等制度,加大对验收环节的规范和监督力度。
五是强化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制约手段。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的,有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采矿许可证,也不得批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这项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抓手,对于需要持续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来说,这项制度的约束力将非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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