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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资料。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四)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五)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建立投资项目“碳评”制度的初步设想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节能方针政策,从源头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利用,我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继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简称“环评”)和“节能评估制度”(以下简称“能评”)两项前置审批制度。投资项目环评和能评的基本要求是:项目在正式开工建设之前,均必须事先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情况的审查和节能主管部门对项目能源使用和节约情况的审查。从这两项前置审批事项的实施效果看,对促进投资项目落实国家有关环保和节能方针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发挥了积作用,有效地降低了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和提高了项目能源使用效率,有力地助推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等重要发展目标任务实现。
为严格执行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和相关标准,贯彻实施低碳准入政策,确保重大高碳排放项目实现低碳排放或减碳技术达标,建议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借鉴对投资项目实施“环评”和“能评”等前置审批制度的相关做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低碳减碳评价(以下简称“碳评”)制度。其中,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应当编制“低碳减碳评价报告书”(项目碳评报告书),一般耗能和碳排放的项目则应当编制“低碳减碳评价报告表”(项目碳评报告表)。按照我国有关行政许可法规的规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置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作为设置的依据。建立项目碳评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新设一项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建议低碳发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审批的前期立法研究,尽早相关法规。
为了不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同时有效简化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建议也可以不把项目碳评作为一个单新增的前置审批事项。其替代方案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案一,合并同类审批事项,将项目碳评与环评或能评合并为一个新的项目开工前置审批制度,如将项目能评与碳评合并为新的“能碳评”;方案二,在现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碳评篇章或碳评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审查项目碳评相关内容。
我国各行各业的各类机械与电气设备中与风机配套的电机约占全国电机装机量的60%,耗用电能约占全国发电总量的三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数风机在使用过程中都存在大马拉小车的现象,加之因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变化,需要经常调节气体的、压力、温度等;许多单位仍然采用落后的调节档风板或阀门开启度的方式来调节气体的、压力、温度等。这实际上是通过人为增加阻力的方式,并以浪费电能和金钱为代价来满足工艺和工况对气体调节的要求。这种落后的调节方式,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能源,而且调节精度差,很难满足现代化工业生产及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效应十分严重。
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①分析计算主要节能措施的节能量;
②评价项目节能措施效果。单位产品(运输量、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内对析,说明通过采取节能措施,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水平或水平。
强化投资项目低碳减碳全过程
按照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审查事项相对后置的设想,项目碳评报告书以及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碳评报告的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但应当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审批事项,也应作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经碳评或未通过低碳发展主管部门碳评审查的投资项目,门或有关行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发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特别是,项目节能或减碳相关工程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和投入运行,未履行前期碳评审批手续,或相关节能或减碳工程设施未同步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营。建立健全违反碳评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倒查制度,未履行碳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达到节能或减碳相关要求的高耗能高碳排放的投资项目,要根据情况追究有关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和主要经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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