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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有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土保持验收、水资源论证、土地复垦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在法律、法规、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节能可行性研究报告 节能整改报告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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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价格面议 发货时间7天内 发货地址重庆 发货方式快递 服务一对一
节能评估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1、签订节能评估合同;
2、组建节能评估工作小组;
3、充分研究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资料、制定节能评估计划收集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核查、分析、诊断和评估;
4、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工艺、技术、设备等有关能源利用、计量、管理的内容进行节能评估,重点关注节能篇(章)作出初步的评估意见;
5、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初稿;
6、邀请发改部门,评审单位组织对节能评估报告书初稿进行评审;
7、根据发改及审查意见进行,形成节能评估报告书修订稿;
8、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编制完成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出具评审意见;
9、建设单位向当地(局)提出对项目的节能审查请示;
10、建设单位带上《节能评估报告书(修订版)》、《节能评估报告书评审意见》以及节能审查请示到当地发改部门政务窗口提交资料,等待节能批复下发。
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体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节能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立投资项目“碳评”制度的初步设想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节能方针政策,从源头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利用,我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继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简称“环评”)和“节能评估制度”(以下简称“能评”)两项前置审批制度。投资项目环评和能评的基本要求是:项目在正式开工建设之前,均必须事先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情况的审查和节能主管部门对项目能源使用和节约情况的审查。从这两项前置审批事项的实施效果看,对促进投资项目落实国家有关环保和节能方针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发挥了积作用,有效地降低了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和提高了项目能源使用效率,有力地助推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等重要发展目标任务实现。
为严格执行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和相关标准,贯彻实施低碳准入政策,确保重大高碳排放项目实现低碳排放或减碳技术达标,建议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借鉴对投资项目实施“环评”和“能评”等前置审批制度的相关做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低碳减碳评价(以下简称“碳评”)制度。其中,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应当编制“低碳减碳评价报告书”(项目碳评报告书),一般耗能和碳排放的项目则应当编制“低碳减碳评价报告表”(项目碳评报告表)。按照我国有关行政许可法规的规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置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作为设置的依据。建立项目碳评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新设一项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建议低碳发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审批的前期立法研究,尽早相关法规。
为了不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同时有效简化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建议也可以不把项目碳评作为一个单新增的前置审批事项。其替代方案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案一,合并同类审批事项,将项目碳评与环评或能评合并为一个新的项目开工前置审批制度,如将项目能评与碳评合并为新的“能碳评”;方案二,在现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碳评篇章或碳评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审查项目碳评相关内容。
节能可行性研究报告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资料。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四)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五)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节能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1〕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福建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浙江省、广东省能源局:  节能监察是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能耗双控目标完成的重要抓手,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节能监察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在宣贯节能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节能监察、督促企业依法用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对节能监察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节能监察体系不健全、查处违法行为力度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建立常态化节能监察机制,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强化投资项目低碳减碳全过程
按照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审查事项相对后置的设想,项目碳评报告书以及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碳评报告的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但应当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审批事项,也应作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经碳评或未通过低碳发展主管部门碳评审查的投资项目,门或有关行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发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特别是,项目节能或减碳相关工程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和投入运行,未履行前期碳评审批手续,或相关节能或减碳工程设施未同步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营。建立健全违反碳评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倒查制度,未履行碳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达到节能或减碳相关要求的高耗能高碳排放的投资项目,要根据情况追究有关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和主要经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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