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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应与矿山开采规划同时考虑。除开采规划中需要的资料外,要求对土地资源的现状、矿区周围环境素质和社会环境状况进行调查,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开采、复垦的可行方案,评价土地资源恢复和再利用的途径。
一是针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复垦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违法许可,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在验收中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规定了依法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复垦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安排土地复垦费用、进行表土剥离、报告有关情况、缴纳土地复垦费,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等,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一是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不断增加,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复垦责任,加强和落实措施,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资金**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做到“新账不欠”。
二是大量的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需要明确其复垦主体、资金渠道,规范其复垦管理等,努力争取“旧账快还”。
三是土地复垦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在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积主动复垦的同时,采取相应鼓励措施吸引地方、社会各方积参与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力争实现土地复垦全社会参与。
四是完善土地复垦验收的程序和要求。验收环节是复垦的关键环节。土地有没有复垦好,合不合格,全靠验收来把关。为此,条例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明确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验收结果。其中,为了防止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条例还特别建立了多部门共同验收、参与、初步验收结果公开听取意见等制度,加大对验收环节的规范和监督力度。
五是强化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制约手段。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的,有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采矿许可证,也不得批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这项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抓手,对于需要持续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来说,这项制度的约束力将非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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