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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应与矿山开采规划同时考虑。除开采规划中需要的资料外,要求对土地资源的现状、矿区周围环境素质和社会环境状况进行调查,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开采、复垦的可行方案,评价土地资源恢复和再利用的途径。
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地方将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复垦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矿山土地复垦的发展方向是:推广交替复垦工艺和废石尾矿充填采矿法,做到矿山无废石排放,完善和推广废石周缘堆置法,及时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研制整地设备。加快复垦速度,因地制宜种植耐性大的优良植物。加速绿化进程,以矿山土地复垦为中心。统筹规划,扩大周国劣质土地的改造,增加耕地和林木覆盖面积,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促进生态环境的自然良性演变 。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四是明确对地方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将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问:条例对土地复垦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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