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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土地复垦是指对因采矿弃置的土地进行勘测规划、填平整治和开发利用的方法和过程。采矿作业造成土地破坏和荒芜,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据20世纪80年代末统计,美国矿山占地面积已达23000km2,且每年以600km2的速度增加,中国矿山占地面积达20000km2,每年以270km2的速度增加。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场所,对人口众多,耕地少的国家来说,其意义尤为重要。无论是采矿场、废石场、尾矿场还是地表沉陷区,都属于破坏性占地,它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造成环境污染的扩大,其影响是深远的,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发展矿业与保护环境的矛盾,将采矿作业破坏了的土地及时复垦,予以充分利用。矿山土地复垦是一个综合性的多学科课题,涉及面广。但从矿山环境工程的角度来看,其基本内容应包括勘测与规划、重整土地、开发与利用和经济评价 [1] 。
问:为了敦促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复垦义务,是做到“新账不欠”的关键。为了做到这一点,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建立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制度。条例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或者编制不符合要求的,有关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采矿许可证。对于在本条例施行前虽然已经批完用地和采矿许可证,但本条例施行后继续损毁土地的,要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是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不仅可以让土地复垦义务人认识到土地复垦的重要性,更是给土地复垦义务人如何进行复垦指明了方向。

加强对土地复垦实施环节的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同时,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要定期报告有关土地复垦情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通常废石尾矿中存在着一系列不利植物生长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重金属污染、pH值小于5或大于8.5、含水量不平衡、颗粒尺寸的级配不稳定、缺乏养分、表土不稳定等。因此。即使是种草植树,也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理,有效的处理方法是回填一定厚度的表土。废石中如果不添加表土,则除硫化氧化菌外,其土壤植物区系和动物区系通常是不存在的。培养一种能进行必要的养分循环的土壤有机体,对于培植一种自身延续的植物是十分重要的。
一是要求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目标任务和要求。
二是明确投资渠道。条例规定,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对于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的,给予相应的扶持、优惠措施。
三是规范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方式和要求。条例规定,国家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同时对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的确定、项目设计书的编制、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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