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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对矿区界线,地表和地下水文资料,废石堆和其他外露物质的理化性质,废石堆和采空区的体积和位置,矿井、断层和不稳定的尾矿场等危险地段的位置进行勘测,并对矿区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进行调查。根据以上资料,初步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和复垦方案。
为了防止滑坡、应将原采区和废石堆的边坡进行修整和加固处理 [2] 。开发与利用编辑
土地的用途和功能,应根据矿区开采后的破坏程度和范围,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确定,开发利用的一般原则是:人多耕地少的地区,可种植农作物;靠近城市的地区,可修建公园、场所,靠近风景区的地区,可营建体养旅游设施;与地表或地下水连通的露天采空区,可辟为水库、鱼塘、人工湖泊或水上场所,有的矿井可作为仓库等。总之,无论作何种用途,即使是暂时未利用的边远地区,为了保护环境,也应在重整土地的基础上种草植树,促使生态演替。在条件成熟后,可开辟为牧场。开发和利用的技术内容有:

2011年3月5日,宝签署令公布《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日前,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1988年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这个条例的制定,对促进土地复垦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的强度、广度越来越大,实践中出现了损毁土地“旧账未还清,新账又增加”的情况,需要通过全面修订《土地复垦规定》加以解决: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上述五项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各个环节的要求,形成了比较有约束力的措施链条,将有力地促进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问:为了加强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大量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难点。为了做到“旧账快还”,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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