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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综合考虑水源的平面位置、目的含水层组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以及相对完整或相对立的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水源地应作为地下水水源地的示范范围。
论证后,区内水资源管理调控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用水情况,通过考核纠正用水情况。对接近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给予预警;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当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明确实施范围。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决策条件,对流域自贸区和其他地方开发区的水资源改革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报告一般由区域管理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跨省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应当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前期工作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地区,不再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具体管理模式可根据当地的部署要求确定。

严格的技术审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报告作为受理和审查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内容,严格控制水资源论证质量,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论证内容有明显重大缺陷的,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以水资源管理和控制指标为刚性约束,审查建设项目取水和生态流量保证目标、河水配置指标、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性,用水定额等指标,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作为审批取水许可证申请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证。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度。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管理和调控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取水许可证公示承诺制度的项目类型和具体要求。实行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人按照规定作出书面承诺的,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直接作出批准决定。
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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