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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矿山土地复垦规划时。应详细掌握矿山场地和生产的实际情况:矿山土地复垦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采后复垦,一是交替复垦,二者的勘测和规划略有区别。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一是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不断增加,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复垦责任,加强和落实措施,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资金**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做到“新账不欠”。
二是大量的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需要明确其复垦主体、资金渠道,规范其复垦管理等,努力争取“旧账快还”。
三是土地复垦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在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积主动复垦的同时,采取相应鼓励措施吸引地方、社会各方积参与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力争实现土地复垦全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三是规定对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土地权利人自行将历史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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