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砺锋规划设计研究院所做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展示:
"【项目名称】 伊水游园郭寨段乐道连通及湿地东侧提升工程"
"【项目名称】 洛阳中雄管业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塑料管道项目"
"【项目名称】 汝州市绿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生物有机肥项目"
"【项目名称】 巩义市夹津口镇韵沟村古民居修缮工程"
"【项目名称】 严向崇、赵贯等自然人光伏发电"
【水土保持】根据全国各类开发区目前的现状,开发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总体三个区块:一是建成区,绝大多数入驻项目已落地建成多年,目前的水土流失问题不严重,但水土保持合规性差异较大,有许多项目没有全面、明确的水土保持结论,存在许多问题;二是在建区,目前正在引进、建设入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处在过程中,也是报批、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重点区块;三是未建区,即预留待未来开发的相当区域,现状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不突出,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是提出性意见。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是项目法人。开展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后,整个开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变为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由入驻企业承担自身占地范围内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因此,编报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到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衔接,需要根据开发区与入驻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总体三类情况,一是已建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应主要由入驻企业承担,并应在很短的时间内(半年时间,长不超过一年)内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保持验收,履行完全部法律程序,然后交开发区管理机构。二是在建区,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入驻企业承担,现状存在的问题由入驻企业限期整改,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防治责任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三是未建区,因尚没有入驻企业,但已涉及土石方施工及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治责任全部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
生产建设项目因工程规模变化,造成工程占地等减少较大,其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等水土保持措施量减少量超过了30%以上,是否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答: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实际占地范围内,水土保持措施在不计入因占地减少而减少的部分外,仍发生需要变更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则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监测指标体系构建,是提高监测质量和效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对于监测指标体系而言,应当综合反映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及其发展变化,针对监测内容合理选择监测指标。对于指标体系而言,整体上可以分为三层,即指标类、亚类以及指标。
砺锋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施工图专章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区地表水系图、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图、水土保持工程总体布置平面图、水土保持监测点平面布置图、单项措施设计平面图及水土保持措施大样图。
明确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及其所属部门批准的规划,在规划批准前,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有关论证材料,重点研究了水资源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符合性,以及规划需水量规模、节水评价、取水与回水方案、水资源与生态保护护理措施的合理性等。涉及跨省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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